【合同纠纷】装修合同避坑维权秘籍
例案内容:刘先生与A公司签订装修合同(半包)。装修中,刘先生发现A公司擅自更换材料的品牌、将水管和电线管同槽铺设等问题。A公司则在水管试压后开始铺贴瓷砖,因未收到第二期工程款,A公司暂停了施工。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,退还装修款、赔偿损失等项,A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刘先生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和违约金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:水电施工是否完成验收、违约情形与责任。
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,水管试压并非水电验收,刘先生已提出水电施工存在问题,双方未进行合同约定的验收,故水电施工验收尚未完成;水电管线同槽、未有安全距离属于非规范性做法,A公司认为现场有出入无法按照原计划施工,但未提前沟通,属于单方变更履行内容。刘先生提出异议,A公司未予以整改即暂停施工,属于中止履行,刘先生催告后发送“解约通知”,装修合同已解除;A公司擅自更换材料品牌,属违约行为。综上,A公司应当承担水电部分未按约定使用材料、未按行业标准施工导致的整改责任。考虑到A公司有物料和人力添附于装修场所,故法院判决A公司在已收取的工程款44000元范围内退还和补偿刘先生,A公司自行决定进入下一阶段施工而产生的施工费由其自行承担。
【法律依据】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章第八条:“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,自愿约定合同的形式、内容、效力和解除条件等,但是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”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: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验收的方式、期限和标准。未经当事人同意,一个合同标的的验收不得单方面进行。”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: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、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请求赔偿损失。”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:“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的,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。”
5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章第四十八条:“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。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;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。”
6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:“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,可以协商解决,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处理。”
7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一条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、强制交易行为、捆绑交易行为、不当得利行为等情形之一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。”
案件来源:鼓楼法院